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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, 并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, 不 受 任 何 歧 视。 人
人 有 权 享 受 平 等 保 护, 以 免 受 违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以 及 煽 动
这 种 歧 视 的 任 何 行 为 之 害。
第 八 条
任 何 人 当 宪 法 或 法 律 所 赋 予 他 的 基 本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时, 有 权 由 合 格
的 国 家 法 庭 对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作 有 效 的 补 救。
第 九 条
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任 意 逮 捕、 拘 禁 或 放 逐。
第 十 条
人 人 完 全 平 等 地 有 权 由 一 个 独 立 而 无 偏 倚 的 法 庭 进 行 公 正 的 和 公
开 的 审 讯, 以 确 定 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判 定 对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刑 事 指
控。
第 十 一 条
1. ㈠ 凡 受 刑 事 控 告 者, 在 未 经 获 得 辩 护 上 所 需 的 一 切 保 证 的 公
开 审 判 而 依 法 证 实 有 罪 以 前, 有 权 被 视 为 无 罪。
2. ㈡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不 行 为, 在 其 发 生 时 依 国 家 法 或 国 际
法 均 不 构 成 刑 事 罪 者, 不 得 被 判 为 犯 有 刑 事 罪。 刑 罚 不 得 重 于
犯 罪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。
第 十 二 条
任 何 人 的 私 生 活、 家 庭、 住 宅 和 通 信 不 得 任 意 干 涉, 他 的 荣 誉 和 名
誉 不 得 加 以 攻 击。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保 护, 以 免 受 这 种 干 涉 或 攻
击。
第 十 三 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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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Page N°:3
  • Publication:
  • Author:ONU
  • Language:Chines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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